為奮進新征程提供堅強紀律保障——聚焦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24-11-06 作者: 中核西北 閱讀量:
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公布,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該條例的第三次修訂,再次釋放出以嚴明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鮮明信號。
條例為何再次修訂?此次修訂有哪些突出特點?將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起到什么作用?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紀處分條例》先后于2015年、201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黨的二十大后再次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將黨章要求具體化為紀律規定的實際行動,也是實現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相銜接的生動體現。
條例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首先體現在總則的幾處增寫中:
在第二條指導思想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
在第三條總體要求中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
在第四條工作原則中增寫“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等內容;
……
與此同時,在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各項紀律的具體條款中,處處體現出對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章的貫徹落實——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充實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處分規定,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行為由違反群眾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推動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要求,在組織紀律中增加對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避重就輕行為的處分規定,推動形成良好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強干部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養成”的要求,立足引導黨員敢于擔當、積極作為,在工作紀律中增加對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
落實黨章關于“充分發揮人才作為第一資源的作用”的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在組織紀律中增加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黨紀處分條例對確保全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再次修訂,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推動全黨更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更加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有著重要意義。
突出問題導向,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重點、難點問題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是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的大敵。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嚴厲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但禁而未絕、改頭換面等現象仍時有發生。
對此,條例進一步增強了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處分規定的針對性。
在群眾紀律中,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在工作紀律中,增寫隨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多處修改,彰顯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堅決態度。
聚焦黨員在履職盡責、規范用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條例在工作紀律中增寫了多條處分規定,充實完善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濫用問責等行為的處分條款。
以統計造假為例,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同時條例還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又以濫用問責為例,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與此同時,條例還加大對有關干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在工作紀律中增寫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或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2023年11月16日,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的消息通報中,一處細節引人注目:私藏、閱看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
針對執紀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類似問題,條例也作出了相應修改。如在政治紀律中增寫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資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分規定,同時還進一步完善對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等行為的處理處分規定。
為推動解決“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條例第一百三十條增寫一款,明確了對“黨員領導干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的處理處分規定。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條例堅持靶向施治,聚焦執紀監督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充實違紀情形,細化處分規定,有利于讓鐵紀“長牙”、發威,讓黨員干部重視、警醒、知止,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黨員干部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堅持與時俱進,在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基礎上完善紀律規范
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這一規定的出臺,對于規范和制約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防范廉政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家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這一理念在條例中也有所體現。在廉潔紀律中,條例在規范領導干部本人不廉潔行為的同時,加強了對領導干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
以第一百零六條為例,條例對“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及“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處分規定。
與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以及領導干部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等的處分規定,釋放出從嚴治黨越來越嚴、越往后執紀越嚴的強烈信號。
經過新時代以來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四風”問題大幅減少,黨風政風煥然一新。但也要清楚看到,一些不正之風仍然頑固復雜,或披上“馬甲”,或轉入“地下”,潛滋暗長、隱形變異。
針對這一情況,條例完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在廉潔紀律中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以及擅自舉辦創建示范活動、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在堅持與時俱進上還體現在多個方面——
如完善紀法銜接條款,促進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明確規定對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違法行為的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明確規定對有涉黃涉毒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黨員應當開除黨籍;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增寫對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切實規范約束黨員網絡言行,增寫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的行為處分規定,促進黨員繃緊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根弦……
此外,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條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紀律責任等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完善紀律規范,有利于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下一步,將切實抓好條例貫徹執行,以嚴明的紀律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